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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6-12-4 15:05:56】 【 http://www.ug365.net 】 【 游GO网 】 【 华夏游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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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 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电子竞技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全国体总秘书处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 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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