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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6-12-4 15:05:56】 【 http://www.ug365.net 】 【 游GO网 】 【 华夏游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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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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